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发布时间:2009-12-01访问量:1286
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查及重大危险源督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项目监理机构:
现将沪建安质监[2009]第0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要求各项目监理机构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以文字形式向施工总包单位予以告知,要求施工总包单位进行自查。
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施工总包单位自查工作的同时,要按通知中的检查内容,对本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自查,对存在的缺项及时进行整改。此项工作的实施应留存详细文字记录。
附:沪建安质监(2009)第017号文
安全管理部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沪建安质监[2009]第017号
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查及重大危险源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9]130号)要求,根据市城乡建设交通委的工作部署,结合市安质监总站《2009年度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整治与监管工作计划》(沪建安质监[2009]第001号)要求,现决定自即日起,在本市建设工程组织开展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专项整治为主的重大危险源监管督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安排:
(一)施工现场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
各施工企业、工地总包单位要会同监理单位和在用起重机械各有关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及重大危险源项目施工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自查自纠工作记录留工地备查。
(二)各区(县)、专业监督站实施全面排查
各区(县)、专业监督站要对所有受监工地开展专项检查,并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存在问题和隐患较多的工地、企业作出相应处理,同时要做好检查情况总结。
(三)市安质监总站落实措施组织重点抽查
从3月10日起,市安质监总站将组织3个检查组,对各区县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及重大危险源督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
1、轨道交通工程;
2、2008年曾经发生建筑起重机械事故企业的工地;
3、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考核工作和隐患排查工作实施不力的施工企业和工地;
4、前一阶段被查处且整改不力的施工企业和工地;
5、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
三、检查对象:
1、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承包单位;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
3、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核认证单位;
4、监理单位。
四、检查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执行情况;
2、春节后复工及全国“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落实情况;
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有关各方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的监控情况。
五、检查依据:
1、《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5、市安质监总站《关于对近期建筑起重机械类事件的情况通报》(沪建安质监[2008]第110号)中的相关管理规定;
6、市安质监总站《关于加强在用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安全监管的具体要求》(沪建安质监[2009]第008号)中的相关管理规定。
六、检查处理:
对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不落实、存在严重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及未按规定提供合格产品的生产单位、租赁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记分、行政处罚等措施;对存在严重隐患的机械、设备将责令拆除,消除存在的隐患。
检查结束后由总站组织对督查情况进行专题讲评。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