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督导组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09-12-01访问量:1416
第一条 公司为了全面地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加以监督指导,特成立公司督导组,代表公司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条 公司督导组要贯彻公司企业文化,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理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工作和学习实施专业化督导。
督导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三条 公司督导组由公司管理与发展委员会负责成立组建,由公司总师室、贯标办、监理项目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等成员单位组成;
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管理督导组的工作;
督导人员应按照安全、土建、安装等各专业要求合理配置。
第四条 公司督导组应不定时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分阶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工程督导检查档案,留存“督导组检查记录”和机构工作问题处理文件;
检查主要内容为: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安全施工状况;学习型监理机构的创建及监理工作的深度;监理技术资料等(详见附表——1~6)。
第五条 督导组对机构工作检查应注重实效,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条款,和强制性标准条文等的监理行为的相关问题,应发出《项目监理机构工作问题整改通知书》,责成受检监理机构限期整改回复公司复查;对违反法律法规一般性规定条款,和规范一般性规定条文等的监理行为的相关问题,应发出《项目监理机构工作问题改进意见书》,责成受检监理机构限期改进工作并回复公司复查(详见附表7~9)。
第六条 公司督导组应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报公司管理与发展委员会批准;每月应在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制定月度检查计划;
每月末应编制当月督导组工作月报,将当月检查情况向公司管理与发展委员会汇报;月报应客观地对公司监理机构工作状况做出评价,附上全部督导检查资料和整改回复资料。
适时对公司项目监理机构总监(总监代表)组织讲评,总结经验教训,宣传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第七条 公司各项目监理机构,应服从公司规定,无条件接受公司督导组的工作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逐条整改,按期回复;若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保留意见,但必须对督导组的检查记录和整改通知书、改进意见书等工作文件当场予以签字;
项目监理机构可以对督导组的工作提出质疑,或向公司管理与发展委员会反映;但在此期间,不应停止对监理机构客观存在的工作问题的整改或改进。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管理与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